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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天津污染防治)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天津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天津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号文,加强新污染物管理,提高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生产安全生态环境与人体健康,我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天津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天津污染防治)

本次公众咨询期为年9月22日至年9月30日。相关单位和个人可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邮箱,并提供具体联系人和**。

附件:《天津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年9月22日

天津市新污染物控制工作方案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和《天津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加强新污染物控制,提高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能力,为有效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和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的天津工作“三政策”。《努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市十二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全面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强化制度、技术、法律、资金支持和保障,建立健全新型污染物管理制度,加快补齐新型污染物治理短板,有效防控新型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打赢新型污染物防治攻坚战。以更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全面建设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改革开放作出贡献,为建设高效治理、高品质生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坚强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年,完成我市重点行业国家重点管控物质和化学物质基础信息调查,完成第一轮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围绕饮用水水源地、典型工业园区、近岸海域等重点区域,实施新的重点管控措施。开展污染物普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试点,适时发布我市新增污染物补充名录。全市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完善,初步建立了以新污染物名录管控为重点的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价体系及其禁止、限制、限制排放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随着持续实施,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逐步形成,新污染物控制能力显着增强。

三、重点任务

(一)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污染物治理管理新机制

1.建立健全污染物控制管理新机制。建立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参与的新污染物管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商务、卫生、海关、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加强跨部门沟通协商,加强体制机制设计,协调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协调解决新污染物治理中的重大问题。加强部门联合查处、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全面落实地方新污染物治理责任。成立天津市新污染物控制专家委员会,为新污染物控制提供调查、监测、筛查、风险评估、控制等方面的技术支撑。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天津海关、市市场监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负责落实。以下各区须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调查监测评估

2.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建立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系统,与国家调查系统对接。按照全国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工作部署安排,天津市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动态开展。制定天津市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工作方案,加强联合调查,及时共享调查信息。开展化学物质环境调查,摸清化学物质基准水平。结合国家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和国家重点行业重点化学物质名录,确定了天津市化学物质基础信息调查名录,并对化学物质的种类、数量、用途等基本信息进行了基础信息调查对天津市生产和使用的化学物质进行了清理。结合国家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列入的化学物质清单,确定天津市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清单,对生产、加工和使用、环境排放量和途径等进行详细信息调查,天津市化学物质危险特征.年底前,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完成第一轮化学物质基础信息调查和第一批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年底前,逐步完善天津市化学品环境管理平台,对新增污染物及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化学品管理相关业务进行整合和集中管理,形成企业“一户一档”管理模式。

3.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落实国家新污染物环境专项调查监测工作方案要求。按照国家新污染物普查监测任务安排,开展了天津市新污染物环境普查。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开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典型工业园区新污染物环境调查和监测试点。年底前,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监测体系。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和监测试点。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河口、重点海域、典型区域大气环境、城镇污水处理厂为重点区域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提高新污染物监测能力。将已具备日常监测能力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新型污染物纳入现有生态环境监测**。建立健全以现代传感技术和大数据技术为基础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优化监测站网络布局,推进与生态环境部监测信息联网,加强新污染物监测信息共享。提高新污染物非针对性监测和痕量监测水平,探索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和方法。年底前,组织完成一轮土壤和地下水新增污染物调查监测试点。

4.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化学物质风险评估体系。根据国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工作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天津市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计划,开展重点领域高风险化学物质风险评估,逐步建立天津市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体系,并及时继续实施国家化学物质风险评估制度。进行化学物质筛查和风险评估。针对产量高、环境检出率高、用途分散的化学物质,开展环境与健康危害检测和风险排查,实施国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分阶段开展天津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危害检测和风险排查。批次。物理环境风险评估。年底前,完成天津市第一批高风险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

5.动态公布实施新的重点控制污染物清单。执行国家重点控制新污染物名录控制要求和相关行业标准。参照国家标准和指南,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天津市重点新污染物控制补充清单和“一品一策”控制措施,对控制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进行初步评估落实措施,查明主要环境排放源,及时制定相关措施。地方标准。

(三)严格风险管控,全程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六、严格实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监督执法。严格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相关要求,加强宣传监督,深入排查,督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单位落实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配合国家联合监管执法,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年度环境执法工作计划。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严厉打击涉及新化学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七、严格落实淘汰、限制措施。国家严格控制化学物质的淘汰和限制。按照重点控制新污染物名录要求,禁止和限制重点控制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对于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目录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将依法停止其产品注册或者生产许可证发放。对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化学品,必须严格执行进出口管制要求。对于《**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所列化学品,必须严格执行进出口环境管理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履行国际化学品环境公约和国际化学品环境管理的任务和安排。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加工、使用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行为。强化源头防治在建设项目环境评价中的作用。严格执行涉及新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准入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导则、标准等,加强涉及新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全面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监管严厉打击涉及新污染物企业环评造假行为,进一步落实环评监管长效机制。

八、加强产品中重点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对玩具、学习用品等相关产品强制性国家标准中纳入控制含量和控制要求的重点新污染物,建立并动态更新监管产品目录清单,严格督促企业执行相关标准。全面落实国家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责任和标识制度,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量和禁用要求。

九、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严格执行《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生产、使用大量其他化学物质的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原辅材料无害化替代、生产工艺无害化优化等清洁生产改造。督促企业依法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有毒有害原材料的使用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数量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了解。严格控制已纳入排放标准的新污染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污染物控制新要求纳入绿色制造体系。在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认证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替代和排放控制的要求。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铅、汞、铬等有害物质源头管控和绿色原材料采购,在全生命周期倡导绿色发展理念。

10.规范抗生素药品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天津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要求规范抗生素使用,加强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培训和考核,管理处方权。药品零售公司必须根据执业医师的处方销售处方抗菌药物。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销售无处方抗菌药物的零售药店。加强安全合理用药宣传,增强群众合理用药意识。加强兽用抗菌药全链条监管,严格按照兽医处方销售和使用兽用抗菌药。实施减少兽用抗菌药物使用行动。到年底,全市50%以上规模养殖场实施抗菌药物减量行动。

11.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使用管理。严格控制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点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按照农业农村部部署,逐步淘汰禁用农药,加强定点限用农药,对禁用、限用农药成分开展农药监督检测,对禁用农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限制使用农药监管,推广高效低风险农药。继续推进主要农作物统一防控和绿色防控示范应用。引导生产经营主体合理使用农药。年底前,主要农作物化学农药使用率提高到43%以上。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实施农药包装材料、规格、清洁、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一系列国家标准。开展农药包装回收经营,基本建立以“谁用谁退、谁卖谁收集、专业机构处理、市场主体承担、公共财政”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补充”。探索利用农村垃圾回收处理农药包装废弃物。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环境监管,组织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及时收集、运输、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

12.加强新污染物和多种环境介质的协同管理。协同控制新污染物。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环境管理,执行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控制,实施VOCs全过程综合治理。加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探索新型污染物与常规污染物协同治理。监督指导排放重点新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污染治理措施,满足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目标。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监督指导企业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写排污登记表,依法依规落实新的污染物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和排污许可证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生产、加工、使用或者排放重点控制新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指导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对排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进行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改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措施。强化固定污染源“一证化”监管执法,试点基于排污许可证的“稽查式”执法监督、监测监管。加强土壤和地下水协同管理。完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督促指导重点企业定期开展土壤、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排查污染隐患。到年底,至少完成一轮检查整改,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开展常态化监管。定期监测,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丢失、飞散。组织开展地下水复合污染协同去除技术研究,推动高效、低成本地下水处理工艺在我市的开发和应用。

13.加强含有特定新污染物的废物的收集、利用和处置。严格执行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药品、废农药和废母液、废反应基地、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和处置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利用处置检测方法、鉴定技术标准和污染控制技术规范,鼓励研究制定地方相关方法、标准和规范。

14.开展新型污染物治理试点。聚焦石化、涂料、医药等行业,开展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试点,选择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开展新型污染物治理试点,形成多种有毒有害化学品绿色替代物质、新型污染物减排及治理示范技术。以饮用水源地为重点,组织微量污染物精准降解技术研发和示范。鼓励企业牵头开展减少新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试点。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建立健全全市海水养殖尾水监测系统,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开展海水养殖药品监督抽查,规范限制抗生素等化学药品的使用。依法。

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15.加大科技支撑。加大对天津市科技计划新污染物治理相关科研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调查、监测、筛查、暴露评估、危害评估、计算毒理学、环境危害机制、迁移转化规律及关键点等研究重点开展新污染物污染防治技术等相关研究和应用示范。鼓励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国家和市级相关重点科研项目,推动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联盟、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开展新污染物新理论基础研究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控制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克难,加强新污染物科研攻关,增强创新能力。加强抗生素、微塑料等生态环境危害机理研究。组织相关机构积极申报国家和市重点实验室。16.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我市新污染物管理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探索建立我市新污染物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技术体系。积极组织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的化学物质危害检测实验室申报。广泛深入开展新污染物控制政策宣传贯彻和业务培训,重点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监督、执法等专业技能的理论和实践培训,加快新污染物控制政策的落实。弥补业务短板。提高执法装备标准化水平和执法人员专业化水平。实行定期城际人才交流机制,鼓励项目合作,共同培养人才。培养一支业务精湛、视野开阔、结构合理的新型污染物治理人才队伍。

四、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区政府要加强对新污染物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跨部门的会商机制。根据规划要求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措施,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部门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市级各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治理新增污染物。该计划的实施情况将于年进行评估。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市级生态环境保护检查。

加强监督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新的污染物控制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依法对涉及重点新控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对未按要求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的企业加强监督执法。加强对禁止、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对于涉及多部门的监督执法,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保障联合执法顺利开展。

拓宽资金保障渠道。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保障体系,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资金保障。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探索新的融资模式在新型污染物治理领域的应用。广泛宣传并认真落实新污染物按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各类媒体媒介加强污染物控制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开展多种形式的新污染物管理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对新污染物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举报涉及新污染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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